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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召开的讨论公司重大决策的会议。持有公司股份一定百分比(美国和英国规定为总股份的1/10以上)以上股份的股东,可请求召开股东特别会议,经董事会同意,股东特别会议即可召开;
监事认为有必要时,可召集股东大会,一位监事即可召集而不须征得其他监事的同意;
处于清算中的公司,清算人可召集股东大会。
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发放股东大会通知,通知采取书面或公告形式发放。通知应写明会议的地点,时间,如为特殊会议应写明会议的议题及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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